时间:2022/6/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行政机关会发生

“真”“假”代理的事情吗?

当然啦!

行政机关在《民法典》中

属于机关法人

是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的

其中,经常会涉及到

代理权的行使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起对行政机关有一定参考意义的

“真”“假”代理权案例

和大家一起辨析

《民法典》中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等问题

话说这个张三啊,是某行政机关单位干部,之前在单位长期从事对外签订合同工作。后来调离岗位了,但他仍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单位公章,冒用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先交货后付款的买卖合同,私自收取货物进行变卖,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

哇!这个张三真过分,竟然乱签合同!那张三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这个就要区分是岗位调离前还是调离后的行为了。

如果是调离岗位前

重点·职务代理

在调离岗位前,张三作为机关干部,在单位长期从事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其在合同签订相关岗位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系职务代理行为,无需机关单位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对该机关单位发生效力。

可是如果单位只让张三签订10万元以内的合同呢?也有效吗?

这也同样要看情况的。如果供应商在无从知晓张三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按照常规流程和张某签订了超出10万元金额的合同,则该合同对单位仍然发生效力。

如果是调离岗位前

重点·内部限制

该机关单位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张三职权范围的内部限制,如对张某可签订合同的金额、类型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啊?这也有效啊!那张三调离工作岗位之后签订的合同呢?不会也有效吧?

哈哈,被你猜中了一半。

如果是调离岗位后

重点·表见代理VS无权代理

虽然张三调离合同签订相关岗位后,其对外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已经终止,无权再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其代理行为对单位是否发生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哦!

1

单位事后对张三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

即对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明确告知了合同相对人。

↓↓↓

张三的代理行为对该单位发生效力。

2

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张三有代理权

即与张三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前提下,仍然不知晓或者无从知晓张三岗位变动(即代理权已经终止)以及公章真伪的情况,并按照以往的采购程序与张三签订合同,则供应商明显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其有理由相信张三拥有代理权

↓↓↓

张三的代理行为对该单位发生效力。

3

供应商并非善意或者存在过失

即供应商明知张三已调动岗位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已知晓其所在单位公章存在被伪造、变造事宜,仍然故意或未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继续与张三签订合同,那么,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就不符合主观“善意”的条件。

↓↓↓

单位不追认,则张三的代理行为对该单位不发生效力。

原来是这样啊,那张三伪造机关单位印章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受到法律严惩吧?

没错!《民法典》甚至《刑法》都给张三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法律后果

分为2种情况

①张三伪造单位印章签订合同,供应商善意无过失。单位在支付货款后,可向“表见代理”的张三进行追偿。

②供应商并非善意或者存在过失,张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张三和供应商视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签署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甚至数罪并罚。

嗯嗯,这样我就放心了!看来,我们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真的是要严格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啊!

那么,要如何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呢?简而言之,方式有以下三种。

案件启示

1.严格对公章、空白单证的管理,避免公章被私刻、伪造。

2.严格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如发生岗位调整,可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

3.作为甲方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如对当事方的营业执照、法人签字及证明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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