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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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宁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称“广宁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对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广宁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

以永久性存续的农村主要住房为单元,调查每一宗房屋权属、位置、界址、四至、面积、数量、用途等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确权登记时间为年9月至年12月31日止。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结果形成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居)委会集中组织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的工作模式。村(居)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示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配合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农房确权登记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农房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以“总登记”形式开展,权籍调查由政府统一组织,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调查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广宁县自然资源局举报。

(四)本次房屋调查采用入户丈量法结合简易丈量法测绘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如权利人对调查成果不认可,可以自行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高精度测量,费用自理,其成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予以使用。

(五)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广宁县自然资源局反映(联系-)。

特此通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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