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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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3时53分,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凌云山

荫岗水库附近山体发生山火。

▲6日18时现场视频。视频来源南方+

1月6日15时,

高明区方向山火蔓延至

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刘村村委会军屯村蟾窿壳山。

△西江日报记者刘春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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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处置中心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调动四会、广宁、德庆森林消防大队70余人及市消防救援支队13辆消防车、台通讯保障车、74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支援。市、区两级共余人在现场进行处置。截至6日傍晚,回龙镇蟾窿壳山火情得到控制,扑救工作人员已经在现场布置起两道坚固防火线。

△西江日报记者刘春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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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晚,市委书记范中杰主持召开全市森林防火紧急视频会议,强调要充分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我市不发生严重森林火灾。县领导谢桂坤、陈茂辉,县森防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各镇党委书记在广宁分会场集中收听收看了当晚的视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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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森林防火紧急视频会议结束后,县委书记谢桂坤接着主持召开我县森林防火紧急会议。

谢桂坤指出

当前正值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我县大部分地区火险等级持续维持高位,森林火灾易发,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要在1月7日起分别到挂钩联系镇督导检查各地的防控工作,同时县委、县政府组织五个督查组对各地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保证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大局安全稳定。

谢桂坤强调

★各镇各部门要立即响应,严防死守,落实措施,要确保不发生严重森林火灾。

★要加大巡山巡查力度,设卡布防,停止一切山林作业和登山徒步活动,严禁野外用火,充分发挥护林员和县镇村森防队伍的作用,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高音大喇叭、广播电视、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强化责任,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要及时发现和处置森林火灾隐患,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应急队伍、森防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要加强值班值守,落实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群,做好信息报送,做好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森林防火工作信息。

★要制订科学的扑灭山火工作方案,遇到火情确保人员安全、火势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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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对我县森林特别防护期和森林防火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火时间:全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年10月1日起至00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二、禁火区域:县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三、禁火规定:全县林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及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和防控森林火灾的力度,在森林高火险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进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力争“打早、打小、打了”。五、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单位,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库(站)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林内野外用火。中小学生家长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要在防火区内玩火;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广大村(居)民如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你我都有保护森林的责任!

森林防火“十不准”1不准烧荒、烧火粪、烧地边、烧栗苞杂草。不准在林区敬香烧纸点灯。3不准燃放烟花鞭炮。4不准进山烧炭。5不准打火把照明。6不准在野外烤火取暖及野炊。7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入林。8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9不准放火驱兽。10不准在林区内吸烟。

学习法律法规,不做法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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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来源肇庆发布

竹乡广宁编辑部

编辑钟荣昊编审郑仕坚高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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