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影响市容市貌广告设施和 招牌的通告 (第二批86个) 为切实依法做好县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县城管局继续组织人员对县城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部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征得县城管局同意擅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以下86个擅自设置违规大型户外广告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见附件),必须在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所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县城管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拆除相关费用由所属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所属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县城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有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请在年10月25日前向县城管局执法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附件:广宁县城擅自设置违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名单(第二批) 联系人:孔队长(),萧队长() 广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10月10日 广宁县城擅自设置违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名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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