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怡

随着我国消费市场加速转型升级,消费金融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资金、满足其消费意愿的重要服务方式,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部分机构暴露出的利率高企、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缺失、不当营销等问题,制约了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选取江苏省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共12家机构进行调研,分析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与不足,为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健康持久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随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速形成,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从笔者调研情况看,消费金融业务日渐完善:借助互联网技术,部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进一步拓宽获客渠道,提升风控能力,精准营销,加强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大部分机构可妥善处理投诉,合规催收,承担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

1.消费金融业务机制基本健全

从12家被调研机构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为消费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能够明确风险管控主体、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规程,业务流程能做到前中后台分离、相互制约,有的机构还可发挥业务审计监督作为风险防控第三道防线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规模较小的机构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风控管理多由总行负责,机制较为健全,架构相对完整。有些商业银行比较注重大数据分析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运用,建立了贷前申请评分模型、反欺诈模型、贷中行为评分模型、实时信用模型、贷后催收评分模型等控制风险。但也有个别机构比较依赖人工审核,风险控制的效率存在一定不足。

2.联合贷业务风险相对可控

在调研的12家机构中,有5家开展联合贷业务,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而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未开展此项业务。从联合贷业务合作的机构类型看,主要有小贷公司、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种类和数量较多。从联合贷业务出资比例看,银行出资超过90%,合作机构主要起引流作用,风险也大部分集中在银行。从联合贷业务的授信模式上看,各机构均采用独立授信模式,其合作机构仅负责引流和初步筛选客户,具体是否授信及授信额度均由机构根据授信规则决定。

以某家有代表性的机构为例,其联合贷主要有三种合作模式,责任分配不尽相同。一是银行自营模式(导流模式)。银行仅通过合作机构获客,风险控制由银行自主把握,后期风险暴露也由银行自主承担。二是担保回购模式(助贷模式)。合作机构向银行推介客户,银行自主审查客户风险资质,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贷款资金,同时引入第三方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如客户贷款出现逾期及不良由担保机构进行回购。三是联合经营模式。银行和机构共同审核客户资质,银行做最后终审,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放款,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

3.消费金融业务客群、利率和逾期情况差异较大

根据12家被调研机构情况,消费贷客户群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2~60岁,无论是总人数还是人均借贷余额均远超其他年龄段。但也有3家机构对22岁以下消费群体的授信规模较大,这些机构多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合作,引流效果明显。

从年化加权平均利率看,不同机构利率差异较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利率明显低于地方法人机构,基本为4%~6%,而其他被调研机构利率均超过10%。部分机构区分不同业务设置差异化利率,线下相对低,线上相对高,联合贷更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的利率偏高,个别机构可达22%~24%,而且22岁以下年龄群体的利率超过其他年龄层。

从消费贷客户的信用状况看,除个别未提供数据的机构外,大部分受访机构的客户信用相对较好,有过逾期不良记录的占比为1%~18%,但个别机构的客户群中有过逾期不良记录的占比高达80%,显示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并不重视对客户信用情况的审核把关,引入了大量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

4.营销宣传机制相对完善

从营销宣传制度和管理情况看,接受调研的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普遍有较完善的营销机制。如:通过建立金融营销宣传审批机制,机构从源头把控营销宣传内容;各类营销宣传品、网点营销信息发布、媒体广告、营销话术等必须统一规范并经过机构审核才能对外使用;机构对宣传物料统一管理等。但小贷公司均未进行营销宣传管控,多交由合作方完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从营销推送规则看,被调研机构普遍采用存量客户信息辅助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匹配。如,某银行根据智慧引擎平台及标签系统,按照营销活动内容选择指定营销人群,推送特定营销讯息。又如,某银行在借助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技术精准推送营销宣传的同时,对客户进行营销触达授权,规避高风险、有欺诈风险人群,并对营销触达频次进行管控。从营销宣传审核情况看,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均制定了审核流程,但部分机构无消保审核的痕迹,或由其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导致消保审核流于形式。

5.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较为严格

(1)外部信息保护措施较为完善

被调研机构普遍具有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意识,并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约束条款进行信息管控。一是采取单向共享。例如,某银行从各地公积金中心单向获取数据,而各地公积金中心不获得该行的数据,确保了消费者信息安全。二是采取协议约束。例如,部分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合同中约定客户信息保护及相关保密条款。三是采取技术控制。例如,某银行提供接口供客户查询自己的金融信息,接口严格按照技术安全要求开发,查询权限仅限于客户本人。

(2)内部信息治理限制规则较为明晰

在对消费者金融信息内部管理方面,被调研机构都明确了相应的规则。一是明确范围。例如,某机构明确规定了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码等19类信息为敏感信息需加强保护。二是分级授权。例如,某机构对客户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不同权限可获取客户信息的范围不同。三是技术控制。例如,某机构内网电脑安装有信息安全软件,通过屏幕水印、文件打印及外发、U盘操作等相应限制来确保信息安全。四是制度约束。例如,某银行制定了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管理细则、信息安全规范等一整套制度体系。相较于外部管理,各机构内部信息治理制度更加完善,控制手段和惩戒措施的可操作性更强。

6.能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者宣教活动

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普遍能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集中性宣传和以网点、社区、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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