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5/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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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养老周讯》

(年1月6日-年1月10日)

《亚洲养老周讯》是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养老产业委员会精心创办的自媒体宣传栏目,以“分享行业资讯、引领产业发展”为核心,时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0元、0元、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元、元、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由市、县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情况外,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调整方案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组织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相关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身份审核确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三)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养老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或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造成少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补发;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37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到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23万张,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0%,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年,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到年每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至少建设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各区县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的要求,编制本区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民政局牵头编制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可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五)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区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住宅及家具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保障政府兜底任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

(八)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区县主动对接养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时间银行”“家庭照护床位”等做法及互助养老、“物业服务+养老”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推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养老机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布我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标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

(十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年底前,市级有关部门分别制定落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措施;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工作落实。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三)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敬老院及利用学校等举办的养老机构,各区县要统筹解决其消防审验问题。

(十五)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智慧养老云平台,发挥云平台监督、管理、服务等作用,满足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创建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十六)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围绕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结合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出台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标准,搭建我市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养老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七)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区县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特殊性和医保基金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报销限额和人次人数比、次均费用等关联性管理指标,参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按床日付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到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十九)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总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健全适合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年老等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二十)发展惠老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区县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控制养老目标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十一)繁荣养老服务产业。制定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方案。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教育”“+旅游”等服务,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康养小镇等新业态。制定我市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的实施细则,加强康复辅具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需求等调查,摸清底数,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把具备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其接受委托,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二十三)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

(二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机构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区县要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各区县要明确承担养老服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

(二)加强资金投入。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做好养老服务类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机制。从年起,市、区县要分别将不低于60%、80%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市残联要将提取的市级福彩公益金中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失能老年人照料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激励长效机制,每年培养引进名养老管理院长;到年,培训名养老护理主管、0名养老护理员。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对养老服务成效明显的区县,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定期评估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政策措施,广泛宣传“新时代、新养老、新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部门

1

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

市民政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

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

市国资委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

实施适老化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市民政局

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

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

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

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

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防空办、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

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

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市民政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

推进“智慧养老”建设

市民政局

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

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17

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

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18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

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

19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重庆银保监局

20

发展惠老金融服务

人行重庆营管部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银保监局

21

繁荣养老服务产业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

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市教委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25

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团市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

加强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7

加强队伍建设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8

加强监督考核

市民政局

市政府督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

加强宣传引导

市民政局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0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通“上海市卫生热线家庭医生服务专线”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35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卫生热线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卫生热线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家庭医生制度服务体系,提升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体验,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水平,本市依托“上海市卫生热线”,开通“上海市卫生热线家庭医生服务专线”(以下简称“家庭医生专线”),服务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功能职责

“家庭医生专线”是本市居民获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信息,了解家庭医生服务内容,提出签约申请、向家庭医生提出健康咨询、对家庭医生进行评价的重要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一)政策咨询。接受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政策咨询,包括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签约方式、签约流程等,对居民咨询问题予以及时解答。

(二)签约申请。接受居民提出家庭医生签约申请,帮助居民联系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做好后续签约对接工作,畅通签约渠道。

(三)服务对接。对已签约居民提出的向家庭医生健康咨询等服务需求,及时联系转达至签约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跟踪督导后续服务对接。

(四)服务评价。接受全市居民,尤其是签约居民对家庭医生服务的评价表扬、意见建议与投诉举报,对有关评价、建议与投诉及时转达至相关区卫生健康委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跟踪督导后续处理解决。

(五)测评分析。依托“家庭医生专线”,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满意度测评。利用工单大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居民来电类型、内容与主要诉求,形成分析报告,定期全市通报,为规范服务、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组织构架

市卫生健康委是“家庭医生专线”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线的建设、统筹、保障与考评等相关工作;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家庭医生专线”具体运营、家庭医生制度政策培训、家庭医生信息库的收集、更新与维护等;各区卫生健康委是“家庭医生专线”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承接、处理专线的具体工作,配合专线管理部门推进专线建设。

三、规范工作流程

“家庭医生专线”具体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解答、转送、办理、答复、反馈与办结等,均按照《上海市卫生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提出签约政策咨询的工单,原则上由“家庭医生专线”话务员根据知识库直接解答,如超出知识库范围的,原则上转居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解答,如涉及全市面上问题的,原则上转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解答。

对提出签约申请、健康咨询或服务需求的工单,相关区卫生健康委应在收到工单1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民主动联系,及时响应居民需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工单,将对居民需求落实结果在办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工单,相关区卫生健康委应在收到工单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居民,了解详细情况,协同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解决、解释与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解决处理结果在办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确定承办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是“家庭医生专线”的承办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确定专门部门与负责人,负责工单的具体承办。

(二)细化工作机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细化辖区内“家庭医生专线”工单办理的工作流程与机制,并与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密、畅通的工作机制,确保工单办理流程规范、效果明显。

(三)强化限时办理。各区卫生健康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强化承办意识,针对不同承办事项的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四)提升服务能力。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作为负责具体运营的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服务好居民、家庭医生和相关政府部门,增强“家庭医生专线”品牌影响力。

(五)加强宣传利用。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家庭医生专线”的宣传,引导居民充分利用“家庭医生专线”,发挥专线在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与做实获得感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定期评价考核。市健康促进中心(市卫生健康公益咨询服务中心)定期对家庭医生服务专线工单等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工单办理情况进行考核,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各区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家庭医生专线”工单办理情况纳入市、区卫生健康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内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12月24日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规〔〕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缴期间,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二、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仍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鲁劳社函〔〕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一)本通知印发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应缴数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31日。《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9号)同时废止。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年12月31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6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14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地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要求,在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要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扎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时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四、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五、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

各地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要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照料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强化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六、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   沪府规〔〕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09北京:朝阳老年人大数据中心建设将启动

年,朝阳区将启动建设老年人大数据中心,精准开展为老服务。这是记者从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的。

朝阳区社工委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朝阳区将启动建设老年人大数据中心。中心整合市、区、街乡三级数据平台,涉及公安、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

建设老年人大数据中心的目的是更精准地开展为老服务。“在养老重大决策方面,通过数据的整合和分析,进行事前模拟、事中监管、事后评估。”该负责人说,中心成立后,将定期发布朝阳养老的发展指标体系和指数。

还有更多的智慧手段应用在了养老方面。年,朝阳区将选取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智慧养老院”。通过引进优质智慧养老示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物联网、生物识别、智慧化沟通辅具等,让入院老人享受到更多的舒心和便利。

对于居家养老的人来说,“智慧养老社区”也不再遥远。今年,朝阳区将整合社区内的养老服务商、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养老驿站,运用互联网手段试点建设智慧养老社区,提供健康管理、紧急救助、居家安防等服务。

来源:人民网

10日本令和元年遭遇人口大减,养老金制度或难以为继

  日本厚生劳动省年12月24日发布年人口推算数据,显示日本今年新生儿数量可能再创新低,死亡人口或为年以后最多,人口自然减少数量可能为有记录以来最多。

  推算数据显示,日本今年新出生86.4万人,是年有记录以来首次跌破90万人。年新生人口数量比去年减少大约5.4万人,是年以来最大降幅。

  日本国立社会保障和人口问题研究所年推算年新出生人口为86.9万人。实际情况比这一预期提前2年出现。

  日本平成元年、即年新生人口大约.7万,这一人数30年里减少大约30%。

  截至今年7月1日,日本30岁至39岁女性大约万人,20岁至29岁女性大约万人。共同社报道,育龄期妇女人数大幅减少,新生人口数量今后可能进一步减少。

  关联生育,日本年大约58.3万对夫妻结婚,比去年减少大约对,是年以来最少。离婚夫妇增加大约对,为21万对。

  日本年推算死亡人口增至.6万人,为年以后最多。这意味着,令和元年日本人口减少数量可能达到有记录以来最多。

  共同社报道,新人口推算数据再次表明日本少子化和人口减少情况没有得到缓解。如果这一情况持续,现行养老金和医疗制度可能难以为继。

来源:大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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