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包含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 与你我的生活密切相关。 从今天起, 肇法君将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带大家走近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一起来学习吧!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关键词:老有所养案情回顾年6月,肇庆的何阿姨因为患病经常需要住院治疗,生病期间,何阿姨一直由大儿子蔡某强护理和照顾,相关治疗费用也是大儿子承担,而二儿子蔡某彪却几乎从来没有关心照料过老人,也没有承担任何的治疗费用。年5月,何阿姨将蔡某彪诉至法院,希望他能够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年6月25日,何阿姨与二儿子蔡某彪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蔡某彪每月都要支付给何阿姨元的赡养费,并付清之前应付的医疗费用,还要承担何阿姨此后医疗费用的一半。但之后蔡某彪还是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上的约定,何阿姨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赡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由于蔡某彪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协议的目的没有达成,未能真正保障何阿姨的合法权益,原定的协议也不宜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蔡某彪应于每月20日前(从年10月开始)支付何阿姨赡养费元。 ?蔡某彪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何阿姨医疗费用.13元。 ?蔡某彪应承担何阿姨自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即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50%。 法官说法:《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是为了保障人们“老有所养、幼有所长”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民法典》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的何阿姨系年逾六旬的老人,且身患多种老年疾病,理应得到子女的照顾和赡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亦是人类本能和文明的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文章配图源自网络 编辑|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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