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强、顾某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依法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顾某辉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强、顾某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元的费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强伙同被告人顾某辉在禁渔期间,驾车窜到绥江春水河段使用电力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期间被告人顾某辉负责撑船只驶到绥江河流域,被告人陈某强负责使用“电鱼机”在绥江河里使用电力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捕捞的鱼获经称量总重为65市斤。 点击“阅读原文”可观看“庭审直播” 记者:梁永斌 编辑:蒋雪芳 编审:高祖华 想要了解更多资讯 就请下载“悦广宁”APP 给你意想不到的惊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