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驾驶人认为 “小孩子个头小、体重轻, 多一个两个不能算超员吧。”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交警:即便是怀抱的婴儿 也一个都不能多 据清远交警部门透露,日前清远高速二大队在许广高速石潭出口开展夜查工作,执勤民警在短时间内连续查处了4起小车超员违法行为,均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而且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点——车上都有一到两个婴儿或者小孩子。 执勤民警分别对4位司机依法作出了罚款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对司机进行口头教育,责令司机将超出的人员另外安排车辆转运后,才可继续上路行驶。注意! 交警透露,到目前为止,仍有司机有一个误区,以为婴儿或者小孩子不在实载人数内,或者明知是超载行为,但觉得婴儿体重很轻,对驾驶影响不大,仍然违法上路。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认知错误。 针对这种错误想法,交警作出解释,车内人数要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超员仅与车内人员数量有关,与乘车人员的高矮、胖瘦、年龄均无关系,只要车内实际人数大于行驶证核载人数,就属于超员,即便是一个抱在怀里、连座位都不占的婴儿,也同样是一个都不能多。 交警同时指出, 当汽车以50公里/小时的速度 发生撞击时, 10公斤重的小孩产生的冲击力 可超过公斤。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紧急情况,即使是抱在怀中的婴儿也无法受到周全保护,甚至会在巨大的冲击力下像"炮弹"一样向前飞出去,光靠成人双手的力量完全不可能抱得住。 因此特别提醒驾驶人和孩子家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4周岁以下的孩子需要乘坐儿童安全座椅,12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坐在副驾驶位置。 孩子的安全是家长的最大责任, 切不可以孩子小为借口超员行驶, 务必谨记: 儿童也是乘客, 超员也属违法。 希望广大驾驶人和家长们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广州日报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倪爱民律师 :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倪爱民律师 (湖南省优秀律师、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 倪爱民,男,年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人,法学本科,高级律师(系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具有律师、劳动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四种职业资格。 年取得律师资格。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年改为其个人律师事务所)。 曾出席过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八次、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邵阳市第二次、三次、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历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五届湖南省律协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湖南省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第二届、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二届邵阳市律协纪律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届邵阳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公证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邵阳市法学会会员,新宁县法学会理事,新宁县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成员,新宁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新宁县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宁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 被选为新宁县第七届、八届政协委员、第九届政协常委,新宁县第八届、九届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提案法制群团委员会成员,新宁县第七届政协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主监督员、新宁县第八届、九届政协驻新宁县公安局民主监督员、新宁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被聘为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新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三届检务公开评议员、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 1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5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优秀律师;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市民法制学校法制宣传先进个人;年被中共邵阳市委法治邵阳建设领导小组评为年度市(村)民法制学校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系新宁县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年来唯一一位获得该殊荣的律师);年至现在十余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先进个人;7年至今多次被政协新宁县委员会评为优秀政协委员。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其撰写的《设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中小学校周边商店食品卫生管理》、《关于规范我县农家乐建设》等多件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年1月,其被《企业观察报》、CCTV《领导者说》栏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评为“年全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并入选湖南省委统战部建立的省级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人物库。其所领导的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多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该所年又被《中国质量万里行》评为“全国诚信服务3.15放心承诺单位”。其优秀事迹先后在湖南经视、邵阳市电视台、新宁县电视台、《湖南律师》(2年第一期)、《邵阳日报》、《崀山报》、《新宁发现》、《中国律师年鉴网》、《法和家网》、《中国基层网》、《邵阳新闻网》、《华讯头条》、《微记录》、《中国峎山网》等媒体上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律师年鉴》(6-8·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刑辩大律师》(8·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一卷·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好律师》(第二卷·现代出版社)、《当代新宁人物辞典》(中国科学艺术出版社)、《倪氏风华录》(湘籍)等书籍和大型文献中。 勤奋敬业、务实高效、诚信为民、法律至上。 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擅长刑事辩护及金融、保险、税务、房地产、政府采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在各类报刊发表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几个问题》、《浅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等论文17篇。 先后担任过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地方税务局、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宁县交通运输局、新宁县旅游局、新宁县环境保护局、新宁县审计局、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新宁县黄龙镇人民政府、新宁县电视台、《崀山报》、新宁县妇女联合委员会、新宁县归侨侨眷联合委员会、新宁县夷江职业学校、新宁县物资总公司、新宁县自来水公司、湖南崀霞湘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宁县安平爆破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营业部、医院、医院、新宁县步行街项目经营部、广宁园、邵新铁合金厂等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上百份。办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非诉讼各类案件余件,其中刑事案件余件(无罪释放的6件,免予刑事处罚的15件)。
1、参与处理案例:其代表新宁县人民政府参与处理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黄金牧场国有资产转让及该场相邻草山、草地出租等投资上亿元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年回龙“5.23”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等。 2、刑事辩护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阳某贪污、受贿案等均被宣告无罪;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罗某贪污、受贿案、夏某受贿案、李某挪用公款案、钟某骗取贷款案、肖某玩忽职守案等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从轻判处罚金5万元)、刘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莫某强奸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周某故意杀人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赵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新宁县的毒枭之一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纵火案(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新宁县有史以来第一刑事大案——李某等21人涉黑案(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宁县“中X帮”陈某等14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3、刑事代理案例:刘细娥诉王某故意伤害案(其代理的自诉人刘细娥胜诉,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民事代理案例:邓某华等人诉戴某3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前后经过二级三审,其代理的邓某等人终获胜诉)、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胜诉)。 5、行政代理案例:巡田乡、靖位乡30多名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诉新宁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案(其代理的新宁县地方税务局胜诉),新宁县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政府胜诉)。 6、非诉讼代理案例:广西某大市场有限公司诉新宁县人民政府上千万元合同仲裁案(其代理的新宁县人民政府胜诉)。 廉洁自律,务实进取。 一是凡当事人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案件不收;二是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劝当事人不要起诉,不为收取一笔代理费而鼓动当事人打官司;三是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吃喝所诱,极力维护司法公正。 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金城大酒店四楼 -、- TEL:、 niaimin . |